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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乐兴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乐兴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6号罪犯乐兴泉,别名占有金,男,1977年2月9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1000元,个人赔偿4604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乐兴泉于2009年8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3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4月至2016年7月)违规3次累计扣6.5分,其中2014年6月15日该犯因与罪犯黄种森打架被一次性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5830分,兑换表扬9个。该犯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5500分。2012、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乐兴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乐兴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