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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路林诉许学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林,许学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13号原告:路林,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宝清镇安家巷6号。被告:许学光,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巨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林诉被告许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