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路林诉许学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林,许学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13号原告:路林,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宝清镇安家巷6号。被告:许学光,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巨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林诉被告许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