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美蓉与被告罗高峰、范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美蓉,罗高峰,范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042号原告廖美蓉,女。委托代理人方亚平,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高峰,男。被告范国伟,男。原告廖美蓉与被告罗高峰、范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廖美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美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美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廖美蓉承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