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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继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继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336号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969643。法定代表人:郭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邵继全,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继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