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蒙晓才、李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晓才,李佑华,蒙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蒙晓才,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李佑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蒙淑萍,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蒙晓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佑华、蒙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李佑华、蒙淑萍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以李佑华、蒙淑萍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有(2016)桂0821执792号、998号,(2017)桂0821执548号案未了结,执行标的为164494元及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佑华、蒙淑萍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6)桂0821执9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扣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401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蒙晓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佑华、蒙淑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