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闫学功、于桂红、凌龙、史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功学,于桂红,凌龙,史占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92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男,职务桦川县横头山镇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闫功学,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于桂红,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凌龙,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史占有,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闫学功、于桂红、凌龙、史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闫学功、于桂红、凌龙、史占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