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富臻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超凡室内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臻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重庆超凡室内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122号原告:重庆富臻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秀庄村5折2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19853F。法定代表人:程迪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一丁,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超凡室内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臻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超凡室内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臻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宇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