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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永丰街23号。法定代表人苗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毕利兴,该局生态城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都春兰,该局生态城分局民警。上诉人苏磊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津0116行初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郭桂宏于2016年8月19日报警称,其所在���区的业委会主任苏磊通过微信群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诽谤,被告下属生态城分局和风路派出所接报警后于当日受理该案并开展调查,因案件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后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津滨公生(和)行罚决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苏磊于2016年8月11日在中新天津生态城雅境园邻居互助A群、B群及十号楼主群中捏造事实,对郭桂宏进行诽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原告收到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津滨政复决[2016]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7日以邮政EMS方式向原告邮寄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该邮件载明收件人为“苏磊”,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雅境园4-404”,手机号码为“131××××0310”,内件名称标明“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中新天津生态城雅境园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代原告签收了上述邮件。后原告从该物业公司领取了上述邮件。原告于2017年3月9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邮寄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次日中新天津生态城雅境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代收了该邮件。原告认可该小区物业公司《签收表》中该邮件对应处的签名“苏磊”系其本人签字,但主张在平时小区物业处签收邮件时,不注意前面的邮件单号,《签收表》中有时有相关文字,有时是空白的,从未见过填写如此完整的《签收表》,认为是后补的,称未收到该邮件。因原告认可该《签收表》中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字,该表中虽未载明签收时间,原告亦称不知是何时签字的,但认可自2017年春节(即2017年1月28日)后再未到雅境园小区物业取过邮件,故原告至迟于2017年1月28日就收到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17年3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15天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苏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苏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并未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应从收到复议决定的时间起算。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在2017年1月28日前就应当收到了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其于2017年3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审 判 员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