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名县物价局、张志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物价局,张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27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鲁文奇,局长。被申请人:张志立,男,1972年4月生,地址大名县万堤镇后张庄化肥农资门市,身份证号为。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申请人张志立经营化肥农资门市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2016)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物价局对张志立作出的(2016)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