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子良、鄢柏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子良,鄢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390号申请人:姜子良,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6501210634)被执行人:鄢柏雄,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209030219)申请人姜子良与被执行人鄢柏雄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5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姜子良与被执行人鄢柏雄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