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赵艺苇、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艺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7066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法定代表人徐礼荣,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女,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赵慕妍,女,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富洲新城10号楼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76250U。法定代表人赵艺苇,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亭,女,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赵艺苇,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亭,女,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与被告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轩公司)、赵艺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康威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慕妍,被告君轩公司、赵艺苇的委托代理人黄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康威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君轩公司支付货款292023元;2、给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款清为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赵艺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君轩公司签署系列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摄像机等视频监控设备。2017年3月27日,被告赵艺苇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君轩公司在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君轩公司拖欠部分货款,至今未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君轩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但对账单的数额不准确,收货单有多张并非由我公司员工签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艺苇辩称,同意被告君轩公司的答辩意见,我仅对证据清楚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海康威视公司围绕其诉请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发运单、到货确认书、对账函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2015年10月23日,原告海康威视公司与被告君轩公司分别签订二份内容大体一致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视频监控设备,合同金额分别为312176元及105000元,二份合同均约定由被告先支付部分预付款,分别于2015年9月12日、2015年11月26日支付剩余货款,如逾期付款按款项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君轩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1月9日,多次向被告发运货物。2015年11月26日、2017年3月23日,被告君轩公司两次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差欠原告货款292023元。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赵艺苇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载明其自愿以个人资产对被告君轩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而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包括本担保函签署前后所欠的全部债务。本担保为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50万元。担保期间为两年,自债权形成期间发生的最后一笔应付款项到期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海康威视公司与被告君轩公司所签产品购销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被告君轩公司在数份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对账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君轩公司辩解称对账数额不准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君轩公司应当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赵艺苇以担保函方式向原告承诺就君轩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赵艺苇应就涉案债务向原告作连带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2023元。二、被告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2920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15年11月27日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艺苇在50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交纳32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284元,合计55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君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艺苇负担,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