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宝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星,北京融华盛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星。被执行人北京融华盛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宝星与被执行人北京融华盛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284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李宝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2017年1月6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