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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信阳方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方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信阳方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浩实业)。住所地: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红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延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下简称信阳工行)。住所地:信阳市四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晓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桂义,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曹溥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浩实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工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仲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