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441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8583-4),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红勋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