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汉超、牟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超,牟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汉超,男,生于1966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牟晓辉,男,生于1984年3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王汉超与牟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王汉超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利川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