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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晓强、杨波、兰小红、代相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晓强,杨波,兰小红,代相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352号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探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被告:朱晓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杨波,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兰小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代相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强、杨波、兰小红、代相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曾尚斌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 怡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