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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联达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联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深圳市华联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田寮汉海达科技园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斐,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华联达光电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3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华联达光电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区。原审法院对合同约定条款理解错误。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即上诉人可选择自己所在地,也可选择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此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原裁定中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不是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郑州银基商贸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合同》第十三节“争议的解决”约定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最终解决争议: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根据上述约定管辖条款,一审起诉人应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