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杜瑞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杜瑞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76号原告:李玉华,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杜瑞渐,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玉华与被杜瑞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