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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杜瑞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杜瑞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76号原告:李玉华,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杜瑞渐,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玉华与被杜瑞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