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全业与曹胜、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全业,曹胜,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159号原告:庄全业,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学福,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曹胜,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万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全业诉被告曹胜、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