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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左友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友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21号罪犯左友勇,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合高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左友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左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左友勇在刑罚执行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左友勇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左友勇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左友勇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证实,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左友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左友勇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左友勇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友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