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凤明等与济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明,李凤河,济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初31号原告李凤明,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李凤河,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孙战宇,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明、李凤河诉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涉案事项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为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明、李凤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明、李凤河负担。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