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豫龙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存,郑州豫龙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451号自诉人黄家存,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人郑州豫龙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南曹村。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黄家存以被告人郑州豫龙吸塑包装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家存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