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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秀发与兴隆县大杖子乡永合堂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发,兴隆县大杖子乡永合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姜秀发被执行人兴隆县大杖子乡永合堂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姜秀发与兴隆县大杖子乡永合堂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秀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隆县大杖子乡永合堂村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