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卫星、北京金溢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星,于凡,北京金溢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星,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凡,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福绥境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金溢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朝阳新纺招待所A240。上诉人张卫星因与被上诉人于凡、原审被告北京金溢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8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卫星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张卫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卫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卫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杨清惠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孙 鑫书 记 员 陈剑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