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刑帮凯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帮凯,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帮凯,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吉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4915-4。负责人:魏武增,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锋,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邢帮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重庆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帮凯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帮凯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帮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邢帮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