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国红与李玉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红,李玉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909号原告:曹国红,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李玉军,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红与被告李玉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曹国红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景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