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075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36160486。负责人:张文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晶晶,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袁莉,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君,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1元,退回原告130.5元,由原告承担130.5元。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