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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圣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德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圣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德志,仲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圣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赭山工业园柳沟村西。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被执行人彭德志,男,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仲继元,女,生于1981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圣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德志、仲继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本案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仲继元名下鲁A×××××牌号轿车一辆,经查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彭德志、仲继元有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仲继元车辆的扣押,允许其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0一七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