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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洪震诉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洪震,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柯洪震,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汪世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柯洪震诉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6)766-898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