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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长贵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贵,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512号上诉人陈长贵,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上诉人陈长贵因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长贵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归还其13.2亩土地使用权;3.判令撤销16号征地公告并责令归还150多㎡生产用房并要求赔偿5年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792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其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被上诉人未作出回复的行为并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就此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上诉人的起诉包含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的基本要求,且诉求内容混乱,诉请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华锋代理审判员  路 遥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