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郎彭措与向贵红、向学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彭措,向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1号申请执行人:四郎彭措,男性,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被执行人:向贵红,男性,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向学富,男性,1953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郎彭措与被执行人向贵红、向学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332执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李禄斌审判员 张效英审判员 陈春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