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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刘东方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18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东方,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刘东方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刘东方尚欠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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