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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奕萍与钟其文、洪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奕萍,钟其文,洪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920号原告:黄奕萍,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晓,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其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洪改,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黄奕萍与被告钟其文、洪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奕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奕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赖宝军审 判 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蔡 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