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奕萍与钟其文、洪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奕萍,钟其文,洪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920号原告:黄奕萍,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晓,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其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洪改,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黄奕萍与被告钟其文、洪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奕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奕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赖宝军审 判 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蔡 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