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赛娥、陈子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赛娥,陈子涵,梁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陈赛娥,女,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子涵,男,200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梁荣兴,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执行陈赛娥、陈子涵申请执行梁荣兴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