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向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85号罪犯向军,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执行中,2014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销减刑建议书,于同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向军2016年10月期间私藏使用手机违纪,违纪发生在减刑呈报期间,报请撤销罪犯向军2016年12月18日减刑一年的裁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本院对罪犯向军裁定减刑一年,所用行政奖励为2014年第3季度、2014年第4季度、2015年第1季度、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5年第4季度、2016年第1季度、2016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29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下发鄂沙范监[2017]45号文件,认定罪犯向军2016年10月期间私藏使用手机违纪,违纪发生在减刑呈报期间。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鄂沙范监[2017]45号文件、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鄂监发通[2015]48号文件、监狱审议罪犯减刑情况记载表、沙洋范家台监狱驻监检察机关列席会议情况记载表、监狱长办公公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向军在减刑呈报期间,私藏使用违禁物品(手机),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提请撤销罪犯向军2016年12月18日减刑一年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鄂0891刑更3549号对罪犯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刑期至2025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曹正祥审判员 崔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志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