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欣宇与杨洋、杨真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宇,杨洋,杨真强,董珊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862号原告:王欣宇,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杨洋,男,199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杨真强,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董珊媛,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王欣宇与被告杨洋、杨真强、董珊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9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洋系同性情侣,后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将HIV病毒传染给原告,原告为此需要通过医疗等手段提高免疫力,精神上也受到痛楚。其余被告承诺为此事负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为所请。被告杨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时于南京同居,且在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江苏路172号)首次检测出感染HIV病毒。本院无管辖权,请求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确认于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鼓楼区江苏路172号)首次检测出感染HIV病毒。故本案可以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洋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