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2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142号之一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王占斌,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油房庄乡王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0********。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蒋卫斌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