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忠与刘正生、罗长华人格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38号刘忠刘正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忠与刘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刘正生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刘忠损失55690.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0元。刘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刘正生先后交款6000元,本院又依法扣划2720元,已兑付给刘忠。剩余本金47360.58元、案件执行款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6052元共计54112元,刘正生于2017年6月14日执行完毕。执行款53412元已兑付刘忠,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38号刘忠于刘正生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