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与芮息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芮息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620号原告: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大名城69幢4号诉讼代表人:雷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江苏乐天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息中,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诉被告芮息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常州万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飞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英怡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