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仝传景与山东郓城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传景,山东郓城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44号原告:仝传景。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传郁,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郓城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传景诉被告山东郓城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传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仝传景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朱远昌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