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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73号原告:乔某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张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