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73号原告:乔某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张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