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城开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城开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3号。法定代表人:丁辉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凡,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城开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镇雄州南路198号龙池翠洲花园。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城开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南京城开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59元,减半收取4379.5元,由上诉人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国栋审 判 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曹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