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检祝与向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检祝,向东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032号原告李检祝,女,汉族。被告向东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检祝诉被告向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检祝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检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检祝撤回对被告向东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检祝负担。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