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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金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市金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575号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南林桥镇土桥茶场)。法定代表人:陈可嵘。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被告:安庆市金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诚,该公司经理。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金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