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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军港建材市场C幢2楼10号)。法定代表人:尹忠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卞国栋审判员  周宏跃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