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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古楼明珠广场商住楼104-1号,组织代码:55015449-3。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564753.5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