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顺友与仲从笑、仲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顺友,仲从笑,仲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780号原告:丁顺友,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仲从笑,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仲斌,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顺友与被告仲从笑、仲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顺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顺友撤回对被告仲从笑、仲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书记员 谢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