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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顺友与仲从笑、仲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顺友,仲从笑,仲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780号原告:丁顺友,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仲从笑,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仲斌,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顺友与被告仲从笑、仲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顺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顺友撤回对被告仲从笑、仲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书记员  谢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