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春山与杜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山,杜政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551号原告:许春山,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杜政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山与被告杜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山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春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