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怀与郭军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怀,郭军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33号原告:王文怀,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改娟,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被告:郭军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诉讼代表人:彭晓晖,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黎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怀与被告郭军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