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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海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海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田海华家中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38发、猎枪弹5发。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认为被告人田海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田海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海华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间,被告人田海华将从他人处得来的1支仿六四式手枪收藏于家中。2017年2月17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的举报对田海华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仿六四式手枪子弹38发、猎枪弹5发。经鉴定,查获的枪支能击发国产六四式7.62mm手枪弹(以火药为动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田海华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证明,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另查明,被告人田海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海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田海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田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海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海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沈洁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丽丽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